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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为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上海一家公司给员工统一办理了两份商业养老保险,并从员工工资中扣除部分保费。然而,员工张先生却认为这两份保险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属于无效合同,并坚持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系争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返还张先生保险费9000余元。
张先生是上海一家国企的员工。根据这家公司2002年制定的《职工商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在岗正式职工可自愿参与投保职工商业养老保险,保费由公司与职工按5比1的比例分担。职工出资部分由公司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004年11月,公司为包括张先生在内的100多位员工购买了缴费年限至60岁的分红险和定期寿险。之后,公司便每月从张先生的工资中扣除200多元的保费。2007年,由于调整福利计划,公司取消了员工的这项保险。一直到2008年,张先生方才知道公司还曾为自己办过这样一份保险。
张先生认为,自己从未有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自己同意属于无效合同。为此,张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险费,但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对于张先生的诉请,保险公司认为,在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