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律师亲办案例
酒驾酿出惨剧后的民事责任由谁买单
来源:李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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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原告老王夫妻,小王是他们的儿子。小王在某工作日下午被被告任某请去和三五个朋友吃饭,饭桌上只有小王和赵某、张某三人喝酒,其父老王与其他人均劝小王不要喝或少喝,小王不听。饭后小王骑着张某的摩托车回家,撞到了谢某堆在路边的沙土堆上,小王摔倒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王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老王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二原告认为小王工作的银行及上级单位以及同桌吃饭的人对小王的死也有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任某是小王的朋友也是同一单位职工,请小王等人吃饭既不是因单位业务需要,也不是受上级单位指派,纯属任某个人行为。小王喝酒时,其父及共同喝酒的人均劝其不要喝,小王自己坚持要喝,酒后又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撞到沙堆上发生事故死亡。作为成年人,小王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却无视严禁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及放任自己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故小王的死亡与被告工作的银行及上级单位,请客人任某及同桌喝酒人等无因果关系,二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没有支持二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提示】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违法酒驾后果只能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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