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律师亲办案例
游客走失,责任均担
来源:李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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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刘先生夫妇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北欧游,并按约支付了全部费用。所在团队行至丹麦哥本哈根,刘先生夫妇在自行游览时间内与旅行车走失。在与被告总部及相关门店联系无果的情况下,二人行至团队下一站点瑞典的哥德堡,并在车站等候,为此支付相关旅费,直至第二日晚11时,旅行团方将二人接回。刘先生称下车时,领队和导游均未提醒旅游车牌号、停车场名称及位置和周围标志性建筑物,也没有告知如果走失如何处理。当时二原告以为游览时间短,背包、外衣等物品均放在车上,手机、行程单、联系方式均在背包里。且旅行团未在第一时间将二人寻回。

  旅行社辩称,团队出发前,已明确告知二原告各项紧急联络方式,和应急处理须知,二原告在迷路前,被告的领队、导游反复强调要牢记领队、导游电话,告知集合时间、地点及辨认方式,当时的游览地点地形非常简单,不易迷路。在二原告迷路后,被告的领队、导游多次拨打二原告的电话寻找,及时告知二原告的紧急联系人相关情况,在哈姆雷特城堡报警。在接到了紧急联系人的电话后,遂即到火车站接到了二原告,并在事后进行了善后工作。二原告因自身过错迷路,且采取了不当的自救行为,延迟了救助时间,给被告的寻找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应承担后果。因原告自身过错导致事件发生,被告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给二原告的出团通知中已写明被告的紧急联系电话、领队的手机电话,通过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被告在二原告下车参观景点时已经提醒二原告携带联系电话、告知了下车地点和大巴车号,而且其他团员均按时归队,仅二原告走失,而二原告并未携带通讯工具、联系电话,导致其在没有找到集合地点时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反之被告也无法与二原告取得联系,故二原告对走失的发生应承担责任,被告在二原告走失后未第一时间报警,错过了最佳的救助时间,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而被告应对其在二原告走失后未及时报警向二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因二原告在走失后从丹麦哥本哈根乘车到达了瑞典哥德堡,确实支出了费用,被告应当负担部分交通费。因走失的责任在于二原告自身,而被告仅在事后救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二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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